張志丹:論意識形态權力

發布者:徐劍雄發布時間:2022-05-11浏覽次數:10

論意識形态權力

張志丹


内容提要

通過梳理國内馬克思主義和非馬克思主義的學術思想史,我們不難發現,意識形态權力的出場是理論邏輯之必然。意識形态權力作為一種軟國家權力,是一定社會的階級或者集團謀求和掌握意識形态生産、運行、教育和傳播以實現階級統治的權力,其主要有三種樣态:作為核心的意識形态領導權、作為保障的意識形态管理權以及作為外在表現的意識形态話語權。意識形态權力既可以是剝削階級的統治工具,也可以是無産階級争取解放的工具。社會主義國家正确運用意識形态權力,不僅可以維護國家安全和政治安全,同時可以對社會發展發揮積極功能。


關鍵詞

意識形态權力;馬克思;國家權力


基金項目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20ZDA016


200多年前,人類逐漸告别了宗教占據統治地位的蒙昧時代,進入了一個世俗信仰體系主宰的“卓越的意識形态時代”,即“人類的現代是一個卓越的意識形态的時代”,“随着歐洲中世紀天主教宗教一統的崩潰,随着啟蒙運動與工業革命所培育的對于進步的信仰,意識形态的時代來臨了”。可以說,在幾千年人類文明的長河中,意識形态的地位和影響力從未像近代以來的“意識形态時代”這樣顯赫,無論是在一個國家内部還是在國際關系領域概莫能外。人類步入全球化時代,東西方文化相互激蕩,同時當今世界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并進入了“動蕩變革期”,意識形态紛争更加錯綜複雜。正如習近平指出的:“世界上各種文化之争,本質上是價值觀念之争,也是人心之争、意識形态之争,正所謂‘一時之強弱在力,千古之勝負在理’。”質言之,意識形态是立國之本、政黨之魂、文化之核,在文化—精神層面它對于權力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意識形态成為國家内部乃至國家之間權力争奪的重要内容。因此,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豐富和發展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馬克思主義的法哲學以及國家、意識形态和權力理論,必須從學理上闡明意識形态權力等諸多論題。


一、意識形态權力概念出場:學術思想史的梳理


任何學術研究都要以概念為基礎,概念思維是理論思維的基本形式。從曆史唯物主義發生學視角看,概念或者範式的建構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一是曆史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原有的概念範式無法解釋新情況、新問題,出現了現實與話語的倒錯現象;二是主體敏銳地發現了這種情況并覺得必須以新的概念來解釋新情況。就是說,概念的創制是主客體交互作用的結果,既非自然主義的自生,亦非主觀主義的任性。因此,我們既要反對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時消極坐等、守株待兔的傾向,也要反對把概念創制視為某種“話語的狂歡”“修辭學革命”,可以随心所欲、肆意妄為。從學術思想史來看,意識形态權力概念的出場,反映了近代以來特别是現當代社會發展的籲求,是曆史發展與主體貼合現實境況相互生發的理論結果,印證了上述概念創制的基本規律。


  不無遺憾的是,盡管2013年習近平已經提出了“意識形态領導權、管理權和話語權”,可是國内學界對于意識形态權力的認識相對滞後,明确提出并加以深入闡發者更是鳳毛麟角。這從側面暴露了人們對于世界政治現實的把握之缺憾,對法哲學、國家、意識形态以及權力理論發展的認知之滞後。值得一提的是,試圖揭示微觀權力的著名哲學家福柯早就告誡人們道:“如果我們僅僅把權力同國家機器聯系起來,那麼就一定會把權力的問題貧困化。”因此,随着社會時空背景的轉換,我們需要與時俱進,及時在觀念上刷新對權力類型的認識,從而避免權力類型陷入貧困化之境地,隻有從新的視域對各類權力進行觀照和探究,才能深刻地揭示出國家權力的變化及其運行機制。


國外學界有關權力的思想成果如過江之鲫不可勝數。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非馬克思主義譜系還是馬克思主義譜系都不約而同地提出或接近提出了意識形态權力概念。學術界對于權力的理論闡釋形成了一種理論譜系,其中在政治學理論中的現實主義學派有一種獨特的研究旨趣,即格外重視對于權力的闡發和研究,因而曾經影響廣泛。可是,其權力觀隻是重視國家權力中的政治、經濟和軍事等硬實力層面,而忽視了思想觀念等軟實力在國家權力中的應有地位。從修昔底德、馬基雅維利、肯尼思·沃爾茲直至約翰·米爾斯海默等,這種思想傳統堪稱代代相續,一脈相承。然而,一方面,随着階級社會的出現,意識形态等思想權力在民族和國家沖突間凸顯愈加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現實主義學派的單一權力觀對諸多現實問題的解釋力日漸式微。譬如,在中國社會主義革命時期,為什麼廣大人民群衆沒有追随具有強大物質性權力的國民黨政權,卻擁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且隻有“小米加步槍”的共産黨政權?諸如此類的現實困惑無疑對現實主義權力觀提出了嚴峻挑戰。因此,學界對這種失之偏頗的權力觀展開了反思批判。比如,英國學者蘇珊·斯特蘭奇認為,知識、信仰體系和思想是權力或權威的重要來源。美國學者亞曆山大·溫特的《國際社會的政治理論》一書成為溫和建構主義的代表作。溫特認為:“國際結構不是物質現象,而是觀念現象。”基于此,他進一步認為物質權力的意義和作用最終還是要取決于體系的觀念結構。邁克爾·曼更進一步,明确提出“意識形态權力”這一原創性概念。他認為,國家權力的結構性要素包含政治、經濟、軍事和意識形态等四大方面,其中意識形态權力作為一種基礎性權力,往往是國家權力結構中最容易忽視又最不能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總之,國家權力并非單維度的,有物質性的一面,也有非物質性的一面。非物質性的一面集中體現為意識形态權力、文化權力、思想權力等。


在馬克思主義那裡,的确沒有發現意識形态權力概念的蹤影,可是,如果遵循馬克思政治哲學的基本邏輯來看,意識形态與國家權力并非風馬牛不相及、行駛于兩條跑道上的跑車。通過爬梳經典文本,我們不難發現有一些支撐意識形态權力合法性的典型闡述。第一,馬克思指出:“資本是資産階級社會的支配一切的經濟權力。”“資本就意識到自己是一種社會權力。”這裡,資本的經濟權力不隻是經濟性的,而是“支配一切的”,推而論之,權力既包括宏觀層面,也包括微觀層面。第二,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态》中指出:“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這就是說,一個階級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質生産資料的階級,同時也支配着精神生産資料,因此,那些沒有精神生産資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隸屬于這個階級的。占統治地位的思想不過是占統治地位的物質關系在觀念上的表現,不過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占統治地位的物質關系;因而,這就是那些使某一個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的關系在觀念上的表現,因而這也就是這個階級的統治的思想。”不難看出,這裡反複提到的“支配”一詞實際上是權力概念的本質性特征,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如果某個階級掌握了物質性的經濟權力,那麼就意味着它掌握着上層建築領域中政治的和思想的權力——意識形态權力。第三,馬克思指出:“當報刊匿名發表文章的時候,它是廣泛的無名的社會輿論的工具;它是國家中的第三種權力。”不難看出,如果說報刊是“第三種權力”,那麼,意識形态是報刊的靈魂和價值支撐,與報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關系,因而也可以說是“第三種權力”,即意識形态權力。第四,列甯有一句名言:“随着全部權力——這一次不僅是政治權力,而且主要的甚至不是政治權力,而是經濟權力,即涉及人們日常生活最深基礎的權力——轉歸新的階級,而且是轉歸人類曆史上第一次領導大多數人民即全體被剝削勞動群衆的階級,我們的任務就變得複雜起來了。”不難看出,列甯這裡提到了“全部權力”,同時也提到了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推而論之,社會分為政治、經濟、文化三大領域,分别對應三種權力,其中包括意識形态權力的文化權力也是邏輯之必然。


與此同時,西方馬克思主義學者和西方批判思想家對資本主義社會作了大量的批判性研究,形成各種版本的社會批判理論和權力理論。在葛蘭西的“文化/權力”理論看來,權力有強制和同意兩種方式,而同意的權力形式就是領導權。它主要是通過市民社會執行的知識和道德領導,借助于某些形式上價值中立的教育機構、宗教團體、大衆傳媒等機構與機制,直接或間接地使人們形成看問題和理解社會現實的認識和感情。但是,這些機構實質上隻是統治階級政治或意識形态的領導機關,它們擔負着為統治階級奪取和鞏固市民社會霸權地位的重任。在他看來,對精神道德的操縱即意識形态領導權的獲取,是問鼎政治國家最高統治權力的前提條件。他寫道:“一個社會集團的霸權地位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即‘統治’和‘智識與道德的領導權’。”權力是政治共同體或政治秩序穩定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統治的權威性與民衆的認可性是支撐權力進而支撐政治秩序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英國學者帕金認為:“政權不能僅僅靠強制而存在,而來自下層的某種程度的道德支持,對于任何權力制度的長期存在都是必要的。”布爾迪厄的符号權力理論強調,權力的實施需要某種形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證明。而意識形态或“符号暴力”作為一種把“關于社會世界及其分化的合法觀點”強加于人的能力,為現存的政治與經濟關系的合法性提供了支撐。這種符号權力還常常和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相交換,而且“能夠生産真實的效力而又沒有任何明顯的能量支出——而保證了權力關系的實質性轉化”。福柯的獨到之處在于彰顯“微觀權力”這一概念,反對傳統權力理論“以舊觀念分析現代權力”的倒錯現象,與傳統的權力相區别的是,規訓權力是一種新的适應時代發展要求的統治手法。“資産階級清楚地知道,新的憲法和法律并不足以保障它的統治。他們認識到,必須發明一種新的技巧,來确保權力的暢通無阻,從整個社會機體一直到這個社會的最小的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權力“技巧”不是别的,正是規訓性權力,與傳統的暴力式的權力機制相比較,其優勢是“事半功倍”。誠然,福柯的觀點有其偏頗之處,但是為意識形态權力的出場作了重要的鋪墊。正如有研究者認為:“福柯把隸屬于局部實踐和特殊機構的‘權力微觀物理學’與對社會宏觀現象的分析相對立。但是建立在微觀政治基礎上的方法,在這種政治中,國家被視為社會權力關系的結果,不足以建立針對國家的分析批判。……‘權力微觀物理學’完全沒有辦法解決各種各樣的和分散的權力關系如何獲得‘嚴謹的’或‘統一的’形式以及它們是如何表現為反過來作用于社會的微觀權力的總體戰略或社會霸權的問題。”


綜上可以看出,思想家們不再單純把意識形态看作玄虛的抽象抑或觀念的科學,也不是一種高高在上的漂浮于上層建築領域的東西,而是一種能夠對對象、個人或集團施加某種影響的重要因素,即成為某種權力。意識形态由此成為權力運作的工具以及統治階級展開政治權力鬥争的戰略武器,同時成為國家權力生産與再生産和維持特定統治合法性和社會秩序的重要資源。阿爾都塞曾言:“任何階級不對國家意識形态機器實施其霸權并處在其中,就不能長期地占有權力。”應該說,對意識形态權力的獲取是所有統治階級維系生存的基礎,這種統治的需要成為意識形态權力概念的“催生婆”,促使了這一命題應運而生。


總之,從嚴格意義來說,對意識形态權力問題的探讨并非一個新話題,許多哲學家都對其有過富有創見性的闡釋,引發了人們的高度關注,同時确證了“意識形态權力”是根植于深厚學理基礎上的科學概念,是依據實踐事實并經得起檢驗的科學抽象,并非某種主觀臆造的本體論的誕妄。


二、意識形态權力的本質與功能解析


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誕生,是哲學史上劃時代的革命,同時實現了權力觀的革命。在馬克思主義看來,意識形态權力作為一種“軟”國家權力,是指一定社會的階級或者集團的思想統治權,即謀求和掌握意識形态生産、運行、教育和傳播以實現階級統治的權力。意識形态權力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層次,就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意識形态權力是國家權力的内在構件,國家存則意識形态權力存,國家亡則意識形态權力亡。另一個是職務層次,指的是職務範圍内的支配力量,處在某個地位的官員或者管理者具有某種意識形态權力。從根本上看,職務層次的意識形态權力隸屬于國家意義上的意識形态權力,前者是後者的體現。從關涉重點或者範圍的不同來看,意識形态權力可以涵蓋作為核心的意識形态領導權、作為保障的意識形态管理權以及作為外在表現的意識形态話語權三種樣态。當然,這種區分不是相對的,絕非割裂式的,而是彼此交融、相互支撐的。


意識形态權力本質上是國家權力,是統治階級的思想控制權,即統治階級或者集團通過掌握意識形态實現對主體思想乃至行為的控制和支配,體現在社會階級能夠在意識形态領域占據統治和支配他者的地位。誠然,與軍事權力等其他國家權力形式不同,它在本質上是生産性的而不是壓迫性的,即它“緻力于生産、培育和規範各種力量,而不是專心于威脅、壓制和摧毀它們”。無論是軍事權力還是經濟權力抑或政治權力,其重要特征就是通過懲罰、威脅、制裁等方式産生直接的強制性影響,迫使權力對象不得不在暴力之下屈服。當國家發生暴亂時,警察會使用一系列非緻命的平暴策略進行武力威吓,通過警棍、催淚瓦斯、橡皮子彈等武器迫使人們停止抗争。在無效的情況下,軍事力量會接手從而以更為緻命、狂暴、物理性的暴力來進行昭示性鎮壓。這個過程就是從政治權力關系向軍事權力關系升級的過程,其也為我們展示了政治和軍事等權力中蘊含的破壞性行動和力量。而意識形态權力的運作則主要不是借助肉體的力量或者法律,而是借助具有領導權或者霸權地位的各種規範,借助政治技術,借助對軀體和靈魂的塑造,制造出馴服、訓練有素的肉體,即福柯所言的“馴順的”肉體,來維系現有的政治統治和社會秩序。


由意識形态權力的國家權力本質,我們自然可以引申出以下三層基本内涵:


其一,意識形态權力是基于一定經濟基礎的政治上層建築。馬克思不是從宗教、神話或者道德觀的視角來審視國家權力,而是把意識形态權力放在曆史唯物主義視阈中并作為一個客觀社會現象來加以科學解讀的,認為它不是原本、根據、原因,而是副本、體現、結果。誠如恩格斯指出的:“國家并不是從來就有的。曾經有過不需要國家,而且根本不知國家和國家權力為何物的社會。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必然使社會分裂為階級時,國家就由于這種分裂而成為必要了。”可見,意識形态權力是一般權力發展到一定階級社會的曆史階段而産生的、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一種權力。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麼樣的意識形态權力,剝削階級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了剝削階級的意識形态權力,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了無産階級的意識形态。


其二,意識形态權力是一種在階級鬥争實踐中形成的社會關系。與一般權力一樣,意識形态權力不是一種觀念性的東西,更不是想象性賦的,也不是天性本惡的,不是實體性的,而是在社會曆史發展的實踐中形成的關系性範疇。正如馬克思論述社會生活的本質時堅持實踐的視角,意識形态權力也是基于一定階級的階級基礎之上的政治實踐的一部分。正如胡喬木曾總結道:“我們知道,在政治權力和國家的問題上,正是馬克思主義抛棄了關于天賦人權、社會契約的天真童話,從經濟關系和階級鬥争來解釋國家的産生和發展,才使這些現象得到科學的說明。”


其三,意識形态權力是圍繞着意識形态的生産和再生産即思想統治問題展開的統治階級主體對被統治階級的支配。權力存在一種支配與被支配(服從)關系。這種權力的一般界定也将國家權力包含在内。國家權力意味着支配和統治是一種基本界定,權力“标志着一個社會階級實現其特殊的客觀利益的能力”。權力總是與影響、控制、統治和支配等近似,而“權力”一詞的含義随着人類社會的發展也在不斷發生演進嬗變。羅德裡克·馬丁等人側重于将權力作為影響力的衡量尺度,認為“權力是指對象、個人或集團相互施加的任何形式的影響力”。馬克斯·韋伯等人側重于将其視為一種宰制與被宰制的關系,認為“‘權力’(Macht)就是在一種社會關系内部某個行動者将會處在一個能夠不顧他人的反對去貫徹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上述對權力闡發的異中之同在于,權力的實質就是達到某種思想統治的目标或實現某種影響的能力。作為國家權力的意識形态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是國家的統治階級為了達到某種目标或實現某種影響對被統治階級施加的控制或者影響。由于無産階級是“半階級”,“無”字隐喻着從階級社會到無階級社會的過渡,無産階級作為統治階級也是“半”統治階級。意識形态權力具有一般權力的一般性,也具有社會主義國家的特殊性。“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權力的外在表現依然是控制與服從,實質是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最終為人類求解放。所以,在馬克思主義權力觀的視阈中,不存在盲目崇拜和固化的國家權力,相反,衡量和評價權力的标準需要堅持“三個有利于”,堅持人民利益标準,堅持共産主義理想信念。而資産階級“普世價值”的權力觀則認為國家權力是永恒不變的,這是一種典型的唯心主義形而上學的論調。


意識形态權力有何基本特征和功能呢?任何國家權力都具有一些基本特征,比如政治性(任何權力都是政治目的或者意圖,都是為維護統治階級或者權力主體的利益服務的,或者本身就是利益的一部分)、強制性或者服從性(權力都是有強制與被強制、命令與服從的關系)、階級性(意識形态是屬于一定階級或者集團的,所以意識形态權力具有相應的階級性,因而階級主體就是意識形态權力的依托主體)、曆史性(曆史性就是曆史變化性。意識形态權力會随着社會曆史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權力的執行主體、内容、形式、功能等都會發展變化,如剝削階級的意識形态權力屬于霸權,即一己獨大,翦除異己,而無産階級的意識形态權力本質上屬于領導權,即一元指導、多元并存)。


此外,意識形态權力獨有的基本特征有三:其一,柔軟性。柔軟性是指這種權力具有較大的彈性空間,不像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權力那麼剛性,容易辨識或者掌控。其二,滲透性。是指意識形态權力不是僅僅指意識形态或者文化領域的權力,而是覆蓋或者滲透到社會生活所有領域的一種權力。其三,跨時空性。是指意識形态權力具有超越時空性,不拘泥于具體的時空條件,意識形态權力越是被認同,它越有力量,是“耐耗性”權力,而硬權力則會随着硬條件的消失而消失,屬于“易耗性”權力。


可以說,無論是200年前啟蒙運動下意識形态的橫空出世對于舊信仰體系的摧枯拉朽,抑或近30年前在西方意識形态“心戰韬略”滲透下超級大國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土崩瓦解,還是如今在世界各地輪番上演的花樣不斷翻新的“顔色革命”,毫無二緻地彰顯了牢牢掌握意識形态權力對于攻城略地、移山填海和塑造世界具有的重大的戰略功能。


需要追問的是,我們能否作出意識形态權力就是積極功能的研判呢?實際上,意識形态權力對于社會結構中諸因素起着重大作用,可以反作用于經濟基礎以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政治上層建築一部分的意識形态權力,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即意識形态權力功能的具體發揮也存在不同情況,既可能産生正向的功能,也可能産生負面的功能。在18901027日緻康拉德·施米特的信中,恩格斯深刻概括了政治權力對經濟發展産生反作用的三種情形:一是産生同向性作用并獲得較快發展;二是産生反向性作用并表現為一定時期的崩潰狀況;三是阻礙經濟發展某些方向并規定其另外的方向,但這種情況歸根到底還是前兩種情況中的一種。恩格斯認為:“第二和第三種情況下,政治權力會給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的損害,并造成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費。”盡管這裡恩格斯所言的是“政治權力”,但是意識形态權力與政治權力同屬于國家權力,兩者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是同一邏輯。推而言之,意識形态權力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既可以是正向、正面的,也可以是反向、負面的,既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關鍵就在于意識形态權力與現實的經濟發展及社會存在是否相适應、相吻合。這一觀點無疑為我們深入地理解意識形态權力的作用提供了深刻的洞見。正如胡喬木指出的:“大家知道,恩格斯早已一再指出,國家權力可以幫助經濟發展得比較快,但也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這樣,政治權力就會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并能引起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費。……恩格斯說的雖然是過去的曆史,但是實踐已經證明,社會主義國家也不能保證它的政治權力始終不發生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損害的問題。……為了減少發展中的曲折,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就必須同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即人民民主制度密切結合,就必須同經濟科學、管理科學、自然科學密切結合。”也就是說,我們對待意識形态權力如同對待任何其他權力一樣,應該秉持謹慎的态度。盡管從本質上說,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國家權力屬于人民,但如果黨和國家不能保持自我革命或者自我革命不到位,産生既得利益意識而導緻權力的異化或者濫用,那麼就會發生極權現象,殃及社稷蒼生。因此,我們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範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增強權力制約和監督效果”。這說明,權力是有合法性邊界的,超越了必要的邊界,就是非法性僭越,就産生後天的而非天生的“權力之惡”。


三、意識形态權力的合法性邊界


在馬克思主義觀點看來,任何事情的存在都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構成了厘清一個事物的合法性邊界。對一個事物的理解加以誇大或者縮小,很可能堕入非法性僭越的解讀。為此,厘清意識形态權力的合法性邊界,是清晰把握該範疇的必要前提。概言之,意識形态權力的合法性邊界主要有三:


其一,意識形态權力是意識形态的必然訴求,而非“泛意識形态化”。實際上,所謂“泛意識形态化”,即意識形态的泛化,表現為無限制地上綱上線,無論什麼事都往意識形态上扯,把掌握意識形态誤讀為是破解一切問題的“萬能鑰匙”,用意識形态替代所有的文化。意識形态本身出現了某種誇大、膨脹甚至絕對化的特征和傾向,出現了由意識形态過渡到或者混同于非意識形态的現象和事實。


實際上,在馬克思看來,意識形态的精神實質是系統化的階級意識、制度化的思想或者統治思想。作為統治思想,必然具有思想統治的權力。可見,意識形态權力是意識形态的必然訴求或者題中之義。質言之,并非一切精神現象都可以作為國家權力。自發的日常意識雖然具有很強的實踐感,甚至其中也不乏閃耀真理光芒的部分,但是,因為它是感性、自發性的産物,無法真正透視複雜事物的本質和規律,因此無法成為指導和引領人們實踐的真理性知識。需要指出,作為國家權力的意識形态是由“中介”——“意識形态階層”,特别是隸屬于統治階級的“有機知識分子”——而不是普通人所提煉創造的(“中介”并不意味着“決定”)。馬克思認為,分工以精神勞動和物質勞動分工的形式在統治階級中間表現出來,因而出現了意識形态階層,其中的一部分人就要作為該階級積極的、有概括能力的思想家即“有機知識分子”出現。而日常意識與意識形态的重要區别就在于,前者是個人自然生發的零散意識,而後者是由有組織的知識分子有計劃、有針對性和系統性的精神分娩活動。因此,不能把一般的精神現象納入國家權力範疇中。另外,科學文化一般不反映統治階級的價值訴求,難以成為意識形态。綜上所述,意識形态因其獨特性而成為國家權力,其他精神現象無法上升為國家權力。


進言之,意識形态權力是社會曆史的與國家相伴随的“有死”之物。馬克思認為:“一切存在物,一切生活在地上和水中的東西,隻是由于某種運動才得以存在、生活。”“生産力的增長、社會關系的破壞、觀念的形成都是不斷運動的,隻有運動的抽象即‘不死的死’才是停滞不動的。”從曆史辯證法來看,意識形态權力作為國家權力之一帶有鮮明的階級性和政治性,必将随着階級的消亡而消亡。而一般性的文化現象因為不帶有階級性和政治性,則不會随之消失。“共産主義并不剝奪任何人占有社會産品的權力,它隻剝奪利用這種占有去奴役他人勞動的權力。”“當階級差别在發展進程中已經消失而全部生産集中在聯合起來的個人的手裡的時候,公共權力就失去政治性質。原來意義上的政治權力,是一個階級用以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有組織的暴力。”


其二,意識形态權力是國家權力的内在構件,而非個人權力。“意識形态權力”一詞側重于國家層面上的“power”(權力),而非個人層面上的“rights”(權利)。可是,與之相反的觀點卻認為,意識形态權力應該主要關注個體所擁有的意識形态話語表達資格,而不是實現國家層面的意識形态領導權、管理權和話語權。實際上,在筆者看來,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我們先從權力和權利的概念談起。“權力”和“權利”作為法哲學或者法學領域的核心概念,一般認為權利就是對公民而言的,權力是對國家而言的。在自由主義學派那裡,權力和權利這對共生概念之間存在着不可調和的矛盾,國家權力的本質根植于人性之“惡”中,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問題就是如何将國家權力之“大惡”化為“小惡”的問題,因而他們極力突出個人權利相對于國家權力的價值優先性,以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諾齊克直言道:“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對他們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們的權利。”崇尚個人權利至上的自由主義者就認為意識形态權力本質上保障的是在形式上每個人能夠自由選擇某種意識形态的權利。與自由主義權利與權力的沖突性認識不同,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并非永遠是絕對對抗的、任何時候都不存在和諧統一之可能。


說到底,資産階級自由主義權力思想是建立在“抽象的人”基礎之上的,它隻是将先驗的聖物或少數英雄人物當作推動曆史發展的決定力量,因而便會将國家權力理解為理性的個人所創造出的“必要的惡”。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在那裡是絕對分離的。而馬克思将國家權力置于“現實的人”的前提和基礎之上,即“從事活動的,進行物質生産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質的、不受他們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條件下活動着的”人,從而使得權力概念躍升為科學的社會曆史概念。“現實的人”在從事活動時必然會形成一定的社會關系和政治關系,即“社會結構和國家總是從一定的個人的生活過程中産生的”。這就是說,國家權力正是以“現實的人”的社會活動為存在依據和方式。而“現實的人”是一個社會曆史範疇,不同社會的人是不同的。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權力屬于所有人隻是一個美麗的謊言,而在社會主義社會裡,“一切合法權力的唯一泉源——主權的人民”,人民既是一切權力包括國家權力的主體,也是公民權利的主體,由此在人類曆史上破天荒地實現了國家權力主體與客體、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真正統一。


  事實上,意識形态權力與個體權利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并非無條件的完全一緻,張力是否變為對抗性的緊張,關鍵在于權力的性質問題。馬克思曾深刻批判了資本主義國家權力的自私性和虛假性,意識形态權力的性質是為資本服務并駕馭人民的異化權力,這種權力“變成了為進行社會奴役而組織起來的社會力量,變成了階級專制的機器”,因而注定是與個體權利相悖的。與之相反,社會主義國家的意識形态權力是人民性的,始終服務于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國家權力的“人民性”價值取向決定了國家層面的意識形态權力與人民的意識形态表達權是本質上統一的。


其三,意識形态權力是意識形态的必然訴求,也是國家權力的必然拓展或者題中之義,而非“泛權力化”。首先,從功能内涵上看,意識形态權力是社會階級、階層或者集團在意識形态方面實現的影響能力,但這種影響能力并非體現為它能夠對社會文化全盤替代,而是體現為它能夠對形形色色的社會思潮加以引領和導向,守底線,把方向。社會意識領域紛繁複雜,利益訴求的不同決定了思想觀念上的差異,利用意識形态權力實現對所有文化和思潮的替代是不可能的。在經濟全球化時代更是如此。所以列甯才會提出:“思想上的團結=傳播能夠帶領人們前進的思想,即先進階級的思想。”通過掌握意識形态權力,使某一意識形态成為社會的主導意識形态,在總體上涵蓋、統攝并指導非主導意識形态,這是意識形态權力的主旨。其次,從功能界域上看,意識形态權力影響社會發展的程度深淺、範圍大小都是有邊界的,它并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也即是說,強調意識形态權力并不意味着對其他權力形式的忽視。國家權力是一個混雜性的結構模式,我們很難用單一的權力去代表整個國家權力。在阿爾都塞那裡,軍事等強制性國家機器與意識形态國家機器這兩者共生共存,它們都屬于國家,并共同服務于國家權力的實現和建構。因此,意識形态權力并不能“單打獨鬥”,國家權力的整體實現需要意識形态權力與其他權力形式的“同向發力”。意識形态權力功能的發揮也離不開其他權力形式的支撐和保障,反之亦然。


需要追問的是,提出意識形态權力是否會走向“泛權力化”的泥淖?回答是否定的。美國社會學家丹尼斯·朗《權力論》一書影響甚大,在這本書中他闡述了對權力的多種理解和觀點。其中一種對于權力的理解認為:“既然在一切大規模的複雜的‘文明’社會裡,權力在群體之間分配不均,這些社會的文化就會反映和體現這種不平等。用時髦的話來說,控制其他群體的某些群體的‘霸權’一定會轉譯在他們的一切活動和表現方式中,包括人類最傑出的創造物和占有物——語言在内。”實際上,這樣一種理解也是存在争議的。比如,政治哲學家J.C.莫奎爾認為,過于廣泛的權力概念相當于在深度和特性上等量的損失。而曆史學家勞倫斯·思通則認為,既然人類是社會動物,既然一切社會生活包含某種形式的影響、塑造、指示或強迫,将一切社會生活簡化為權力問題,就使得它幾乎不可能具有優良的智力、道德和體質特性,而這種特性正是對任何嚴肅的曆史變革評價所必需的。“權力分配不均并非純粹是個人品質和能力分配不均的結果,而是一個社會主要機構以及這些機構的合法性運作的反映。……權力既是達到目的的一般化能力,對于社會主要機構的結構在社會成員中是分配不均的;又是在社會互動中直接表明的或通過預期反應間接表明的人際非對稱社會關系。”我們絕對不是把一切事物視為權力表現的權力簡化論或者泛化論者。權力是控制權而非行動權,權力是一種社會關系,其中某些人擁有并行使控制他人的權力。蘇珊·斯特蘭奇指出了關系性權力和結構性權力,在關系性權力中,權力還存在于結構之中;而結構性權力是在特定領域形成遊戲規則的能力,确定遊戲規則的人也就是決定過程和結果的人。實際上,意識形态權力既是關系性權力,也是結構性權力。


當然,我們既反對無限度地強化意識形态權力功能的觀點,也同樣反對另一種極端——無限度地弱化或妖魔化意識形态權力功能的觀點。妖魔化意識形态的觀點之一是把意識形态權力視為一種“政治大批判”或者“思想獨裁”。如有學者所言,有些人“一碰到意識形态權力這樣的字眼就條件性地反彈,認為研究意識形态就是‘極左’的那一套,就是在搞政治大批判”。談意識形态色變的“意識形态恐懼症”的産生與意識形态淡化、去意識形态化之間有着不容忽視的淵源,根本上在于沒有正确認識和對待社會主義意識形态的本真要義,由此可見,簡單将意識形态和“政治大批判”畫等号,進而否認意識形态權力,必然會陷入形而上學的泥潭。之二是貶低意識形态權力極端重要的戰略地位。有學者指出,認為意識形态工作對政治的成敗起根本的決定性作用,與“存在決定意識”的論斷相違背,是唯心主義。誠然,從本體論視角出發,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具有普遍情況或歸根結底意義上的決定作用,但着眼于價值論視角,就特殊情況來說,意識形态也具有戰略性、決定性的意義。比如,毛澤東指出:“生産關系、理論、上層建築這些方面,在一定條件之下,又轉過來表現其為主要的決定的作用,這也是必須承認的。”可以看出,意識形态對社會現實是一種創造性反映,但不是依附性的、跟随性的,社會現實與意識形态之間是一種辯證的、能動的、相互作用的關系。總之,誇大意識形态權力功能的“權力越位”是錯誤的,削弱意識形态權力功能的“權力缺位”也是有害的,我們必須反對這兩種錯誤傾向。正确的态度是在尊重客觀規律的基礎上,保持意識形态權力功能發揮的合理邊界,掌握好意識形态權力與社會思潮的權利、意識形态權力與其他權力形式之間的辯證關系。

四、餘論


美國學者漢斯·摩根索曾經寫道:“現今國際舞台上的權力之争不僅是對軍事優勢和政治統治的争奪,而且在特定的意義上是對人心的争奪。這樣,國家的權力不僅依賴于外交的技術和武裝力量的強大,而且依賴于它的政治哲學、政治體制和政治政策對其他國家的吸引力。”這裡的“政治哲學、政治體制和政治政策”實際上是指意識形态及其制度化呈現。由此可見,意識形态攸關國家權力,也可以成為國家權力的一種獨特内容。意識形态權力的重要性與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和軍事權力等相比毫不遜色,甚至某種意義上有其獨特之處,同樣客觀存在于國内國際政治舞台上。


意識形态權力作為國家權力,屬于上層建築,因而由國家性質和經濟基礎決定。國家不同、經濟基礎不同,意識形态權力的性質不同。剝削階級國家的意識形态權力是奴役人的“軟刀子”,資本主義意識形态權力一方面促進了人的解放,另一方面又實現了對人的新奴役。社會主義意識形态權力本質上是人民的權力,是捍衛人民主權和安全、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十分重要的國家權力。提出意識形态權力,有助于我們從法哲學視角深化對國家的實質以及國家權力的認識,也有助于我們深刻認識資本主義國家權力的運作及其階級本質,批判當代資本主義,同時有助于社會主義建設。與此同時,提出并深入闡發意識形态權力,不僅有助于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發展,有助于豐富和發展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馬克思主義中的法哲學以及國家、意識形态和權力理論,而且有助于深入理解新時代國際國内有關政黨治理、國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深層奧秘。


中國共産黨百年輝煌的成功密碼之一,是牢牢掌握意識形态領導權。中共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牢牢掌握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掌握意識形态工作領導權或者意識形态領導權,實質是掌握意識形态權力,否則就會基礎不牢,地動山搖。當前,我們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當今世界處于“動蕩變革期”,對我國的國家安全和意識形态安全沖擊很大,不可小觑。因而,我們要保持戰略定力和戰略自信,以意識形态權力為統領,抓好意識形态建設,以此服務于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大業。



來源:《社會科學輯刊》,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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